2017进出口业务办理期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13028866099:2017进出口业务办理期限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温馨提醒
出口企业: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
一、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2017年度出口货物劳务及零税率应税服务应在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但可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2018年5月15日前)申报免税。再逾期的,在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2018年6月15日前)视同内销征税。
二、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出口企业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因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对比不符,无法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的,应在2018年4月18日前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深圳国税官网出口退税专栏通知。
三、延期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外贸企业2017年度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为准)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的,可在2018年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深圳国税官网出口退税专栏通知。
四、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2017年度代理出口的货物,受托方应在2018年4月15日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不再办理。
五、出口收汇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的规定提交收汇资料。
出口货物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应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2018年4月18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进料加工手册核销
出口企业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七、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出口企业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点击阅读全文

外贸问答

2018波兰纺织展 International textile fair

2018波兰纺织展 International textile fair

sux2:2018波兰纺织展International textile fair波兰面料展, 波兰纺织品展, 波兰服...

印尼对涉华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印尼对涉华热轧

印尼对涉华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印尼对涉华热轧

Jintengflag:印尼对涉华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印尼对涉华热轧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2月...

外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