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来看,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风险。除了故意欺诈外,开证申请人主要基于三种情况:
@ 部分开证申请人为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 在目前台湾省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台商经常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信用证需要从台湾省开给香港公司,然后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 公司中间的文件流通时间远远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到达台湾口后文件延迟,使开证人除了承担较高的港口成本外,还面临着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通常要求“提单径寄出证人”,以便在办理转口手续时提取货物。
@ 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的改善,货物到达时间缩短,信用证业务文件流通过程太慢,货物往往到达香港多天,原提单尚未到达开证人手中,导致 货物压力将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迅速,如果不能尽快提货和销售,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申请人要求原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从实际分析来看,开证人提出这样的条款是合理的,即期信用证使开证人避免了港口费用高、市场变化大的风险。但这样的条款对受益人来说风险很大。因为,无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多少份原件,只要收货人提交其中一份原件并经过认可,无论收货人是否已付款,船舶公司和船舶代理都可以发货和提货。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要求使用1/@ 2/3或全套原提单直接发送给开证申请人(外商)。外商可以在原提单背书后向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人提货。当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支付账单时,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对文件极其挑剔,并以各种借口要求一些不一致的点拒绝支付货款,这使得国内出口商有钱和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