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法》(2009年52号总理令)也门内阁批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招标法,政府各部门、局、基金组织或独立机构应设立招标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各部长或局长担任,各部门或局指定四名专家为成员。中央或地方招标委员会负责2.5亿美元以下(含地方配套资金)、1000万美元以下公共项目或500万美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最高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外资招标项目。
《招标拍卖法》(2009年52号总理令)也门内阁批准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招标法,政府各部门、局、基金组织或独立机构应设立招标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各部长或局长担任,各部门或局指定四名专家为成员。中央或地方招标委员会负责2.5亿美元以下(含地方配套资金)、1000万美元以下公共项目或500万美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最高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外资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