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钱宝VP郑华东先生根据多年的行业经验,对您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核心解释。
@ 试点资格申请-全面放开
《指导意见》对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进行名单化管理。支付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可在20个工作日内获得正式书面文件,并完成“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单”登记(仅供货物贸易),并抄送国家外汇管理局。与2013年(仅限于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相比,试点资格申请已全面自由化,原22家试点机构将面临许多新支付机构的挑战。
@ 单笔交易金额-提升到5万美元
《指导意见》将原“货物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服务贸易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修改为单笔交易金额上限5万美元。在这里提高单笔交易限额,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更大程度上满足技术含量高、货物单价高的小型跨境电子商务结汇需求。
@ 准备金收付-允许轧差结算
《指导意见》规定,支付机构在满足交易信息逐笔还原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轧差结算。钱宝VP郑华东指出,此次修订将大大节省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的结算成本,缩短业务处理时间。目前,由于试点情况良好,交易量迅速增长。在大多数操作或手工处理的情况下,滚动交易可以减少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的更多工作量,有利于试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要注意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际收付款和原收付款的数据。
@ 关于合作银行——不再限制数量
《指导意见》不再限制备付合作银行和备付账户的数量,为支付机构提供更大的运营空间,促进支付机构和更多银行开展跨境外汇支付试点业务。
@ 关于信息申报-小金额汇总输入
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指导意见》要求合作银行以支付机构的名义逐一区分货币和交易性质,输入个人外汇结算和销售业务管理系统,不再需要逐一输入。本修订还将大大简化合作银行的信息申报,有利于业务发展。
钱宝VP郑华东认为,总体而言,新指导,结合外汇管理一年多的试点业务监管经验,支付机构和储备合作银行实际反馈,在许多方面适当放宽监管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是一项重大优惠政策,已获得试点资格和支付机构申请试点资格是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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