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底,一家出口公司以FOB条款向韩国出口了一批货物。合同条款如下:
@ 包装:Packing Terms: plastic bag,then in a carton.
2 、装运唛头:Shipping mark:for buyer’s required
@ 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2005-8-20
4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 Qingdao
@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 Inchon ,korea
6 、付款方式:Terms of payment: T/T 30% deposit,Balance should be paid before shipment .
由于客户与卖方有口头协议,货物应在出厂前进行检验,货物合格后方可发货。客户来检验货物时,已经生产了一半的货物,客户同意在检验后发货。但货物运到进口国后,客户要求供应商赔偿货物(产品为木制品)的质量问题,称部分产品变形或损坏。出口商应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出口商已经收到了所有的货款,那么他们现在面临的是韩国买家的赔偿要求,因为在国外追索货款或要求赔偿是麻烦和昂贵的。此时,出口商不必担心,可以等待工作,因为根据销售合同的仲裁条款(如果有这些条款),韩国买家可能需要很多麻烦才能真正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赔偿金额不大,韩国买家可能会失败。如果买卖合同没有仲裁条款,对我们的情况会更好。因为韩国买方要向中国法院起诉卖方(被告所在地法院),估计会有顾虑,不敢轻举妄动。
但是,如果出口商仍然没有收到70%甚至所有的付款,这意味着韩国买家提出的赔偿可能是一种花招,以不支付付付款为借口。这样,出口商就应该不耐烦,尽快考虑采取法律行动。
如果销售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最好是贸易仲裁或地方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应尽快开始仲裁。根据1958年的《纽约公约》,这一裁决将在韩国执行。在中国大陆的仲裁不会太贵。如果销售合同是伦敦或香港的仲裁条款,成本会更贵,所以我们必须平衡卖方欠多少钱,然后看看是否值得。通常,如果你真的开始仲裁,韩国买家也会感到压力,很可能会做出合理的庭外和解。
因此,对卖方来说,最重要的是在货物交付之前收到所有的付款。如果是要生产的货物,最好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尽快支付,通常尽快出具信用证,防止货物生产良好,买方违反合同,即使货物没有支付。
至于争议本身,首先谈谈双方的口头协议,“货物出厂前要检验,货物合格后才能出货”。如果口头协议表明检查具有最终约束力(final and binding),那么韩国买方事后的投诉就站不住脚了,因为货物是买方检验了一半同意出货的。但一般来说,口头协议不会那么详细,很难证明,因为韩国买家正要向卖方索赔并提出法律行动,他们不会承认他们做出了任何不利于他的口头协议。这可能会被禁止翻供(estoppel) 。然而,很难否认韩国买方在出厂前检查了一半的产品。如果韩国买方没有提出任何不满,卖方可以尽最大努力说服仲裁庭或法院对一半的货物感到满意。如果韩国买方投诉的货物变形和损坏是针对整批货物的,即其早期检查的一半产品也包括在内,卖方可以争论禁止供应;如果韩国买方投诉的货物变形和损坏只是一小部分,则存在争议,可能在他检查的一半产品中。
然后说明产品变形或损坏的原因。如果在运输前的生产存在缺陷,作为卖方,但如果是运输后的损坏,航行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可以要求货物保险人赔偿或向船舶索赔,与卖方无关。如果货物价值高,卖方应及时要求韩国买方进行联合检查,以确定损坏的原因。如果这张票不值得这样做,你也可以向韩国买家要求一份检验报告,他应该采取这些行动向卖方索赔。
无论如何,当出口面临货物质量带来的纠纷时,我们必须冷静地处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