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不一致,即文件的复制不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事故,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不一致,甚至文件被拒绝支付。在“文件交易”中,外贸销售人员应树立“信用证至高无上”的概念。即使信用证中有错误的单词或明显的语法错误,只要没有歧义,他们也应该在不能修改的情况下将错误移动到所有文件中。
此外,同一票的货物可以根据需要制作几套文件,分别交给商业检验部门、海关和银行。这些文件在某些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银行对其文件的审查和支付。因此,其他文件可能略有差异,但银行的文件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这是“文件不一致”事故处理的最大原则。至于其他国家机构,只要不是故意欺诈,操作上的错误还是可以灵活的。
特别是对于出口商自行编制的文件,如受益人证明,无需拘泥于实际操作。当然,客户的要求应尽可能满足,不能做的事情应提前解释。因事故造成的错误,如提单传输延误,未按客户要求及时发送提单复印件等,必要时请客户理解,但文件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发放。
对于货运公司出具的第三方提单,如货运公司,必须事先仔细核对草稿,并书面确认。拿到原件后,再检查是否与确认的草稿一致。如有问题,应在区分责任的同时及时更换。如果日期和时效不一致,可以请货运公司合作,虚假日期以迁就信用证。
国家机构出具的文件,如商业检验局,不易灵活处理,应谨慎。如果信用证条款对此类文件有特殊要求,首先与商业检验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的,应当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由于外贸市场灵活,质量要求不均衡,商业检验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保函的形式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