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文件的认可应当按照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年修订版)第34条的规定。从表面上看,保险文件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保险文件的背书应采用什么形式?作为一名销售人员,我们应该明确以下问题:@ 背书形式;@ 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和作用;@ 保险单据背书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与关系。
从保险单据的背书形式来看,一般保险单据的背书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 空白背书
从不同形式背书的做法和作用来看:空白背书的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加盖被保险人公司名称或公司印章,加上背书人的签名。另外,不再作任何批注。如信用证规定“如信用证”ENDORSED IN BLANK”或“BLANK ENDORSED只需要这样做。信用证对保险单据的背书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作为空白背书。保险文件的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有权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并获得合理的赔偿。除上述“空白背书”外,记名背书的具体做法还应在被保险人名称上打印“空白背书”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BANK (Co.,)",也就是[交由××银行(或公司)(指示)。
@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大多数记名背书都是给开证行的,在日常业务中很少使用。保险文件的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文件的受让人有权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
被保险人的保险文件,如果不是我们的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 LTD“,我们的出口公司不需要背书。如果被保险人需要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由其他国家或地区出具。”××Co., LTD.”背书。
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保险文件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中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有时可以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进行空白背书,有时也可以进行记名背书。
从保险文件背书与海运提单背书的区别和关系来看:在CIF价格条件下,提单背书与货物所有权有关,保险文件背书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的索赔权和合理赔偿权有关。因此,在货物发生事故后,只有在掌握提单和保险文件的同时,才能真正掌握货物的权利。
@ 保险单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一致
一般来说,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一致,即保险单据的转让范围应等于或大于提单的转让范围。
如果提单是记名背书,保险文件可以是同一内容的记名背书,但也可以是空白背书。同样,如果提单是空白背书,保险文件也应该是空白背书。在FOB和CFR的价格条件下,买方应投保。如果买方需要转让提单,保险文件也需要转让。两者的转让必须保持一致。被保险货物发生事故后,保单持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索赔,并获得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