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海关总署发布56号文件后,海关总署马不停蹄地发布了57号文件,短短一周内连续发布了两项跨境电商法规,实属罕见。其实这不是重点,重点是文件中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第57号文件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非常有利。简单地说,早期试点名单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享受特殊政策,如何尝试或继续尝试。就这样,原本像草原万马策奔的乱跑现象,立刻变成了几条高速公路上的跑车,但还是要遵守交通规则。具体来说,我们来看看万国优品的解读和57号文本的全文:
万国优品:57号文件进一步限制了56号文件的适用范围:“1210”监管模式仅限于经批准进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专项监管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一步肯定了合法保税跨境电子商务的地位是不可替代和具有挑战性的。万国优品是中国第一个与海关互联的合法进口平台,具有前瞻性!
也是未来跨境电子商务唯一的合法出路!
相关链接:海关总署第57号文件公告内容
以下是《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加海关监管代码的公告)》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的发展,促进企业清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加海关监管代码,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 海关监管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子商务”。适用于国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实现跨境交易,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国内外(场所外)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
“1210”监管模式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仅在进口时批准进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
@ 电子商务企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输交易、支付、仓储、物流等数据。
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上述规定。
特此公告。
【小贴士】:请关注作者Mark微信微信官方账号:TRADERONLINE(科极达盛跨境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