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包装与定牌

  采用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和定牌生产,是国际贸易中常有的习惯做法。

  (一)中性包装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和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目前某些出口商品使用中性包装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的推销手段和习惯做法。

  (二)定牌

  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目前,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有些出口商为了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如外商订货量较大,且需求比较稳定,为了适应买方销售的需要和有利于扩大出口,我们也可接受定牌生产,具体做法有下列几种:

  (1)对某些国外大量的、长期的、稳定的订货,为了扩大销售,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加注生产国别的标志,即定牌中性包装。

  (2)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在商标或品牌下标明生产国别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字样。

  (3)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同时在商标或品牌下注明由买方所在国家工厂制造,即定牌定产地。

  在定牌业务中,要特别注意买方指定的商标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为了避免在定牌业务中造成被动,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买方指定的商标,当发生被第三者控告为侵权时,应由买方与控告方交涉,与卖方无关,并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