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发展中国家政策调整

   一、贸易管理手段的调整
  
  现有的以GATT1994为核心的一整套多边货物贸易规则与原则将对发展中国家管理进出口贸易的方式方法产生广泛持久的影响,它将不断地推动发展中国家改善其贸易管理手段。在这种压力下,传统的随意的和不太透明的贸易管理手段将逐步让位于现代的贸易管理手段,而现代的贸易管理手段至少应具备下述三个特征:一是以关税保护为主,非关税保护为辅;二是为多边货物贸易规则所允许的并受到多边监督与制约的;三是应当具有高度的透明度以及保障性和可预见性;四是应当法制化和制度化。
  
  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调整
  
  新的农产品协议所涉及的改革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即涉及农产品关税、非关税壁垒和出口补贴等贸易政策的全面调整,也包括对国内支持政策的广泛改革。尽管新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有诸多的差别和特惠待遇规定,但发展中国家改革和调整其农产品贸易政策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从总的方向上来说,这种改革趋向是在关税化的基础上逐步削减和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国内支持措施以及出口补贴,并使今后采取或维待的有关保护和支持措施以符合多边货物贸易规则为基础。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政策的调整
  
  为吸引外资,发展国内产业和经济,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有条件的鼓励外资政策,即以关税和国内税等方面的“超国民待遇”来吸引外资,又在使用当地产品。贸易与外汇平衡、技术引进以及投资领域等方面附带限制性要求。从长远看,外资方面的许多政策和措施将面临新的TRIMS协议的挑战,因此,发展中国家调整外资方面的立法、政策和措施是不可避免的。这既包括对“超国民待遇”的调整,也包括对不符合新协议规定的投资措施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尽管现有的TRIMS协议内容还较少,适用范围还较窄,但乌拉圭回合以来贸易与投资问题一直留在WTO新的议事日程内。因此,可以预见TRIMS协议会被进一步修改和增补。这就既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并尽可能控制这种改革进程,同时,又要求发展中国家将本国外资政策的调整放到更长远更广泛的范围内加以考虑。
  
  四、出口竞争政策的调整
  
  由于受产业结构和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发展中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继续以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初级产品为主要出口产品,仍主要依靠低成本。低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有鉴于针对这种价格竞争的反倾销行动的日益猖獗,有鉴于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协议中“进口累积”、“进口损害累积”等概念的存在以及纺织品协议的“过渡期特别保障”条款中“市场扰乱”概念的名亡实存,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出口竞争政策应当逐步从以依靠低价竞争为主转向以依靠质量竞争为主。为此,需要对产业政策、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以及科技进步等进行更为深层次的调整与改革,这自然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短期内发展中国家需要对出口进行适当的管理,以免人为的低价竞争引来别国对己不利的反措施。此外,由于“损害累积”条款的存在,出口同类产品的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协调。
  
  五、进口替代政策的调整
  
  目前,仍有许多发展中国家施行着进口替代政策,但正如前面所述,TRIMS协议已对诸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等TRIMS作出了禁用规定,并要求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加以取消;此外,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亦对按使用国产品比例给予的补贴提出禁用要求,这些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替代政策提出了调整要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取消被禁用的有关进口替代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在需要制定必要的进口替代措施时,应选用未被现有规则所禁用的那些手段。
  
   六、出口扶助政策的调整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为了推动和发展出口贸易、增加出口创汇而推行出口鼓励措施。包括出口补贴。前面已提到,根据新的补贴协议及农产品协议,发展中国家也要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取消出口补贴。补贴协议进一步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已达到出口竞争标准的产品在更短的期限内取消出口补贴。因此,发展中国家调整出口鼓励政策势在必行,今后应更多地选用多边货物贸易规则所允许的或未加限制的出口扶助措施,如政府在科研、教育、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的一般性服务和公共服务等。
  
  七、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
  
  对经济和贸易发展相对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适度的贸易保护是必需的。保护之所以必须适度,因为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通过保护使重要的或计划发展的目标产业在适度竞争压力下得以成长、发展和壮大。没有适当的保护会使幼稚行业或目标产业遭被冲垮的危险;而无条件、无期限的过程保护则会造成惰性,降低效率。因此,贸易保护政策的调整方向是朝适度贸易保护转变,实际上也就是使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保持动态的平衡。
  
  在这种政策取向中,重要的是在选择具体的贸易保护措施上要以WTO的适用规则为基础。在这方面,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可根据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规定而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发展中国家今后在根据WTO保障协议、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协议采取“紧急保障措施”方面需要加强。因为,迄今为止,发展中国家很少有运用这方面措施的经验,甚至有关的国内法规也还不健全和不完善。
  
  八、货物贸易总体发展战略的调整
  
  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货物贸易自由化成果(包括市场准人成果和现今WTO体制中以GATT1994为核心的一整套货物贸易规则)将对发展中国家的货物贸易发展产生广泛的和巨大的影响,它既意味着机遇,也意味着挑战。在这世纪交替之际,发展中国家能否及时地把握机遇,成功地应对挑战,以便最大限度地从世界货物贸易自由化中获取正面发展效应,这一方面取决于外部的宏观国际环境,包括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货物贸易自由化成果,尤其是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是否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自身对这一揽子成果可能带来的机会与挑战能否作出积极的响应和全面的调整。
  
  对于后一方面来说,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能否抓住机会,通过及时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创造出良好的国内利用环境。就货物贸易政策(包括相应的法规)调整来说,发展中国家在总体上用好用足各项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中所赋予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同时,还应充分利用这些待遇中所包含的在承担有关义务方面所享有的时间上的宽限期,积极地和未雨绸缪地进行货物贸易领域中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调整。事实上,正如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中所已肯定的那样,许多发展中国家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就已“在经济改革和贸易自由化方面主动地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乌拉圭回合结束以来,仍继续在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进行着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将是长期的、动态的。随着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货物贸易协议和市场准入成果的逐步落实,随着国际经贸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发展中国家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适时地、不断地对货物贸易政策作进一步的调整。
  
  九、货物贸易总体发展战略的调整
  
  随着世界货物贸易在WTO货物贸易框架规则和体制内的不断自由化,世界经济和各国市场的一体化趋势必将进一步加深。在这种总体趋势下,发展中国家的货物贸易总体发展战略将从现今普遍施行的“奖出限进”战略(即在较偏重于保护国内市场基础上发展对外贸易的“偏向性”贸易发展战略)逐步转向“进出均衡”的发展战略。这种均衡战略主要包含相互关联的三层含义:一是外向型发展与贸易的逐步自由化相并重;二是贸易保护与贸易开放相平衡;三是大力开拓国际市场与逐步开放国内市场相平行。通过这种均衡策略,发展中国家便可以借助WTO这一多边贸易体制更好地利用国内国际“两种市场、两种资源”来推动其经济贸易的发展,亦即:通过大力开拓日趋开放的世界市场,更多地利用国际资源;通过逐步开放国内市场,把国际竞争压力传导到国内企业,提高国内企业的整体效率和国内资源的配置效率。货物贸易的这种总体发展战略转变可进一步从下述具体的或部门性的政策调整中得到体现。
  
  十、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
  
  在这方面,调整的总体目标是从现今较高程度的贸易保护政策逐步转向较为开放的并为经济发展水平所能承受的自由贸易政策,亦即:发展中国家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实际需要,并根据WTO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特惠待遇的规定以及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逐步兑现改善国内市场准人条件的承诺,在适度的并为WTO规则所允许的贸易保护下渐进开放国内市场。鉴于多边货物贸易规范中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差别和特惠待遇普遍具有临时性和期限性,以及所谓“毕业概念”的存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人条件朝着更为开放和自由的方向转变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这也是自身经济发展所必然要求的。这里的关键在于发展中国家是否能适时地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及有关的规则在市场准人方面作出相应调整,这涉及到一系列进口政策以及政府的贸易管理与控制手段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