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应当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中心问题。在当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争端解决谅解”的达成对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的最后形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有了这一解决争端的机制,各成员对世贸组织也就有了信心。有人(JULIO LACARTE-MURO大使,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成员)指出,“争端解决谅解”达成后两个星期,乌拉圭回合就结束了,这不是偶然的。
  
  人们普遍认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主要作用,是能够确保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这当然包括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这一机制解决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争端。事实上,鉴于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中的数量,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程度对这一机制是否有效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验。
  
  从世贸组织的实践看,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争端解决机制。这一点从发展中国家在上诉机构中的活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相当于终审法院,是贸易争端的最后解决手段。上诉机构的成员来自WTO的成员。在目前上诉机构的7个组成人员中,有3个来自发展中国家(埃及、菲律宾、乌拉圭)。
  
  2、从1996年至1999年上诉机构审理的26个案件中,发展中国家是上诉方或被上诉方的有18个案件。25个发展中国家作为第三方参与了上诉机构的活动。上诉机构裁决的第一个案件就是在美国和两个发展中国家(巴西和委内瑞拉)之间进行的。
  
  3、上诉机构成立以来,对WTO很多实质性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裁决,同时也对条约解释、举证责任、复审标准、专家组权限、根据1994年GATT起诉的权利、私人律师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代表权等程序性问题和实际做法作出了裁决。而这些成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例如在"衬衫案"中,印度对专家组的报告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就此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原则;在"香蕉案"中,经圣卢西亚的请求,上诉机构作出裁决,私人律师可以参与上诉机构的诉讼活动。
  
  4、在原告是发展中国家的案件中,被告多数是发达国家。例如在"汽油案"中,巴西和委内瑞拉对美国的一项立法提出了质疑,这项立法旨在控制在美国制造或进口的汽油所造成的污染;在"河虾案"中,4个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禁止进口某些河虾的做法表示不满;在"香蕉案"中,厄瓜多尔、墨西哥、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美国对欧盟及其成员香蕉管理的制度提出了挑战;在"加拿大航空器案"中,巴西根据《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加拿大提起反诉;在"美国内衣案"中,审查了美国对哥斯达黎加纺织品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当然,也有一些案件是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例如"水泥案"是危地马拉和墨西哥之间的争议;"椰子案"是巴西和菲律宾之间的争议。
  
  5、发达国家也使用争端解决机制,以解决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争端,而不是动辄威胁进行单边报复。这些案件涉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对专利进行保护、收支平衡限制、保障措施和对酒类征税等问题。在"印度专利案"中,上诉机构审查了印度履行知识产权协议下专利保护的义务的问题;在"印度数量限制案"中,上诉机构被请求确定印度收支平衡措施的一致性问题;在"土耳其纺织品案"中,上诉机构涉及了解释GATT第24条地区贸易协议的问题;在智利和韩国的酒类案中,其税收制度受到了质疑。
  
  应当指出的是,上诉机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组成部分,是为了确保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它不会偏袒某一方,但它无疑对发展中国家有特殊的好处,因为发展中国家在维护权利、保护利益方面缺乏足够的政治经济力量。因此,如上所述,它能够使经济弱国对经济强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提出挑战。
  
  发展中国家应当更加积极地参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机制谅解"中,有一些规定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但有关的要求应由发展中国家提出,上诉机构只能根据特别的请求采取行动。例如,上述"香蕉案"关于私人律师参与诉讼的裁决就是根据圣卢西亚的请求作出的。上诉机构认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私人律师参加具有特别主要的意义,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官员中往往缺乏这样的人才。
  
  为了熟悉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有关诉讼活动。在最近的"阿根廷保障措施案"中,上诉机构允许一个发展中国家作为第三方以"被动观察员"的身份参与该案的口头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