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发展中国家的5大优惠

  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承担较低水平的义务;
  
  二、实行较长的过渡期安排;
  
  三、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开放其货物和服务;
  
  四、给最不发达国家最优惠的待遇;
  
  五、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人力资源。
  
  这些优惠体现在以下的协议中:
  
  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中的优惠安排,并专门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服务。
  
  二、关贸总协定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为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货币不足的成员方为使其储备合理增长,可以为国际收支平衡目的采取进口限制可实行简化的磋商程序。即规定国际收支困难实施进口限制履行较低水平的义务。
  
  三、实施保障措施时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期限最高可达十年,而发达国家一般为四年。
  
  四、《反倾销协议》规范了发达国家的反倾销义务,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
  
  五、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优惠。
  
  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发达国家过渡期为二年,发中国家为五年,最不发达国家为七年。最不发达国家过渡期满后,经申请还可适当延长过渡期。
  
  七、《进口许可证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延期二年使用进口许可程序中有关自动许可证的规定。
  
  八、《海关估价》协议专门对发展中国家规定执行《海关估价协议》的过渡期为五年,2000年后,可酌情考虑延长过渡期。
  
  九、《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专门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十、《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依照本国发展水平实施,发达国家不能以《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限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施限制出口,应给予较长的过渡期。
  
  十一、《农业协议》规定在履行减让协议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安排。
  
  十二、《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开放服务市场的优惠安排。
  
  十三、《知识产权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有较长的过渡期。
  
  十四、WTO中的《装船前检验协议》、《争端解决谅解》、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均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低水平减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