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口岸通关实务

  一、进口关税

  根据越南新的进出口税表:轿车为50%;15至24个座位的汽车为150%;5个座位以下的汽车为200%;既可载货又可载人的各类汽车为120%;载重不超过5吨的汽车为60%;载重5吨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汽车为30%;摩托车和有发动机的单车为50%;15个座位以下的汽车和旅游车轮胎为40%;小麦酿造的啤酒为150%;用鲜葡萄酿造的葡萄酒和发酵饮料为120%;乙醇为150%;烟卷和代替烟草剂为120%;衫裤和成衣、织钩品为50%;一些纺织品、其他成衣为50%;旧衣服和各类旧纺织品、碎布为50%;各类特别织布和花边、装饰地毯、装饰品、刺绣品为40%;新闻纸为20%;各种鞋垭为50%;用菜、果、核和树等各部分加工的产品为40%;由醋和醋酸制成代替醋的物品为70%。越南对于二手货进口,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区别。对于工业机械设备、生产线等的进口,如有生产效益,能提供就业机会,产品可以行销,资金可以回收,则有可能获准进口;旧机器、散装设备等,须根据生产需要进口,进口税为同类全新产品关税的70%;凡不属上述范围的二手产品,均不得进口。

  二、进口管制

  越南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改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继续受管制的进口商品有:汽油、化肥、建筑材料、水泥、食糖、12人座以下的小汽车(包括组装零配件)等。至于其他商品,各企业只要持有相关的经营执照,均可自由进口。对一般的消费品进口,越南海关将课征进口税,以取代现行的核发进口许可证管制方式。其课税原则为:对越南无法生产,又有市场需求的进口产品将课以中级税率;对越南已能生产的进口产品将课以高额税率;高级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则更高。按照越南海关有关规定,未被领取的货物在卸货后的30天内,可存放在目的港口的海关仓库或码头。超过30天的期限,商品将被没收上交国家并被拍卖。如能对其提出出口许可的申请,则未被领取的货物可在6个月内免税,并在一定的前提下再出口。


  三、进口单证

  1. 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一般应一式三份,用于验关,最好使用法文。在发票的末尾处出口商品必须随附原产地声明和价格声明,并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字(按商业登记注册)。如进口商提出商业发票需要公证则必须执行。发票由主管商会作公证,必须额外提供1份复印件并保存在该商会。

  2.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不需要公证。允许使用指示提单,但必须提供一位被通知人地址。

  3. 货物清单

  货物清单应包括所有不同货包的标记、号码、毛重和净重以及详细的内容。另外,对于航空货运,除了航空运单外,一般还应向航空运输公司提供商业发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

  四、进口包装

  根据越南海关和港口当局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外包装上需标明货包的净重和皮重及外包装尺码(包括突出的框架部分)。因为在装卸货物时缺少技术上的辅助工具,所以在包装商品时必须考虑到装卸时非专业的处理。集装箱货物(尤指收货人不同的货物)在抵达越南的最后目的地之前需要卸货及拨转的,所有货包均按通常方式刷上标记。必须注意的是:不允许出现北越或南越的名称,应采用越南官方的国家全称。

  五、进口样品

  对于没有商品价值的样品可免交海关税。对所有带有商业价值的样品,不管收货人是否支付样款,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且应在货样上附上正常货运所要求的各种运输单证。

  六、出口加工区

  目前,越南采取的经济特区形式主要是出口加工区。越南现共有胡志明市、岘港、海防、芹苴等5个出口加工区。在该区投资设立的外国企业可以享受到的优惠待遇主要有:

  (1) 可以低价租用加工区的土地、建筑物、生产用房、仓库和其他不动产;

  (2) 区内投资项目建成并投产后的最初2-3年内免缴营业税;

  (3) 可自由将在区内经营所得的利润汇回本国,用于再投资的那部分投资利润亦免缴所得税;

  (4) 在区内生产的产品销往越南国内其他地区以替代进口的,同样能免缴部分关税和其他税;

  (5) 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运输工具等物资,可按优惠的合同价优先得到供应。按照越南《出口生产特区条例》规定,在必要情况下,海关有权对区内企业的仓库进行特别监管。如若发现并证实有违反越南海关法的情况(指走私或未经获准而输出输入的商品物资),海关则可按越南进出口法规和海关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进出入加工区的商品物资都应当用有海关铅封的集装箱运输,并由海关关员押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