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口岸通关实务

  一、通关手续

  韩国进口通关过程大体经历以下程序:货物进港-卸货-把货物运进保税区或其他经韩国海关批准的存放场所;查验存放情况-申报进口(其中包括请求减免关税及分期缴纳关税的申请报告)-海关查验与校对并确定税率、计算税金-纳税人申请修订税额-海关的更正;发出纳税通知-纳税-批准进口-从保税区或其他存放场所运出。进口申报由货主或货主委托的关税士(代办关税手续的人员)办理。进口申请书应记载的事项大体包括:包装及标志,货物本身资料,运输工具的国籍,及运输起经点、税号、税率、完税价格、请求减免时的法律依据及其他参考事项、补充事项、附加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进口关税

  韩国海关征收关税的四大要素为课税物品(课税客体)、纳税人、税率及课税标准。课税物品是指进口货物或物品。纳税人是指进口货物的货主。但由进口代理行办理进口时,是委托进口人;把保税区物品出让时,则是收受转让人;进口政府调配物品时,则是申请调配物品的部门负责人;其他物品由收货人成为纳税人。现行关税率分为固定关税率与国际间协定税率。课税标准是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完税标准。

  三、进出口分类管理

  韩国海关按进出口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 汇款方式上的进出口认可

  汇款方式上的出口,是指将出口贷款以外汇方式接受后再行出口的外贸方式。特点是通过双方的合同或订货单实现贸易。汇款方式上的进口,是指在货物离岸以前按照外汇数额,签字交付指定货币等对外支付办法的要求事先结清货款,并在一定期限内进口相应货物的贸易方式。一般情况下,单纯汇款方式上的进口,如果在货物通关前360天内将所有货款汇齐,可按常规进口结算方式处理,并且只要取得寄汇银行行长的认可即可。

  2. 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认可

  加工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又可分为委托加工贸易和受托加工贸易两种。委托加工贸易是指以交付加工为条件,将要加工的原材料的全部或一部分出口给外国贸易商,对方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给委托者的贸易方式。委托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除再进口手续:其进出口认可须由外汇银行行长签批;如果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商品编码(H.S.)相同,可以不受进出口公告上对进出口商品的限制;在进口有效期内要将加工品进行再进口时,必须从进关之日起30日内提交再进口申报,并要附有进口许可证副本。受托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须要注意:受托加工贸易方式上的出口认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签批;对加工物品的再出口必须在出口通关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附上出口许可副本。

  3. 转口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认可

  转口贸易是指以出口为目的,将货物进口后再出口至第三国的贸易方式。转口贸易的进出口许可必须由外汇银行行长批准;不允许运进保税区以外的地方;进出口物品的离岸单据,必须通过曾经给予进出口认可的外汇银行行长签发;进出口认可不受进出口公告等规定制约;如果将转口贸易进口货物运进韩国,由外汇银行行长审批。

  4. 连带贸易方式上的进出口认可

  连带贸易一般是指包括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在内的出口和进口连带进行的贸易往来的总和。由于连带贸易风险很大,若取得连带贸易的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出口和进口原则上要写在一张合同上;出口要用与连带贸易有关的特殊信用证,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用还付保证替代;进出口物品在连带计算上所出现的差价应该按外汇管理的要求进行贷款结算。

  5. 第三国到岸进口认可

  第三国到岸进口是指在国内支付进口货款而在第三国口岸提货。第三国到岸进口的条件是:进口品是得到进口认可的国外器材;获得进出口认可的委托加工者,将要加工的部分原料在第三国购入后原封不动地向加工出口产品的国家送交;按境外建设促进法,需要送往施工现场的设备、原材料及器材。另外,韩政府在商工部设立贸易委员会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对进口商品的卫生检查也非常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