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口岸通关实务

  一、进口关税

  丹麦对从中国进口的大多数产品,关税在5%至20%之间。丹麦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是按入境时的CIF价加上其他税费缴纳25%的增值税。丹麦对下列商品征收消费税:家用器具、磁带录音机、汽油、香水、酒精饮料、机动车辆。丹麦对没有商业价值或商业价值很小,或不宜于使用的样品均可免税进口。为简化样品进口手续,丹麦接受临时进口许可证,允许过境的船运货物不卸货检查。根据惯例,丹麦允许广告材料免税入境。任何人在向丹麦海关申报时,若不如实提供全部情况,或者谎报价格等,都将被罚款。我国商人如需事先了解关税情况,可将样品或详细介绍商品情况的样本、目录、照片等或其他文件寄给丹麦海关总署(地址:Straudgade 100, DK-1401 Copeuhagen;电话:32889300;传真:31901012)。海关的答复一般无约束性,但是若到港的货物与事先提供的情况完全一致,即可按原了解的税率纳税。

  二、进口单证

  1. 商业发票

  出口商应将正副2份商业发票直接寄给进口商。商业发票不需要领事认证和商会认证,但应包括售货人姓名、地址、货物的详细说明,及按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的编号、净重、毛重、皮重,每种商品的FOB价或CIF价、开发票日期、购货日期、付款条件、交货、买卖双方约定的折扣及折扣性质的说明,发货人有关发票内容完整,准确无误声明。

  2. 原产地证书

  进口商和信用证可能需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应使用通常格式并由当地公认的商会签发。一般需要2份;另提供1份交商会存档。

  3. 提单

  海运提单需要一式两份。提单应具有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地址、目的港、货物形状、运费和其他费用清单,整套提单页数,承运人收货日期及确认确定。提单内容应与发票及包装相符。空运货物用空运单即可。

  4. 卫生证书

  丹麦农业部对土豆、植物、某些动物及畜产品的进口有卫生检疫规定。

  进口食品还必须符合丹麦的纯净标准。由于有关规定经常进行修改,所以较稳妥的办法是事先向丹麦有关的政府部门或进口部了解情况。

  三、进口管制

  1. 商检

  货物抵达丹麦时,必须申报是否供销售,或系过境、仓储、复出口等。进口人如在货物清关时不能提供必需的单证,或发票的内容不全等,可凭担保先收货,并于清关后一定时间内再提供必需的单证。清关地点、报关内容及关税待遇因货而异。

  2. 过境

  外国货物在运往目的地途中,在丹麦过境且暂时存放,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免税入境。过境货物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存放时间或在纳税后改为进口消费。

  3. 仓储

  丹麦已经采取商品登记法代替过去的海关仓库制度。目前,进口人只向海关登记后即可提货。进口货物在缴纳关税前不再由海关监管。

  4. 标签

  标签必须准确说明包装内有何种货物,并不得引起误解。货物的标签上应标明原产国名的有:屋顶建材、电表、电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搪瓷与镀锌铁皮、厨房或家用器皿、铝制器皿、门铃、锁链、钉子、螺钉、刷子、刀、火柴、肥皂粉、真空吸尘器、地毯清洁器、各种农业用具、工具、干电池、绳索、钢琴、风琴、肉及肉制品、家禽和蛋、马与偶蹄类动物。进口猪油、牛油、蜂蜜必须标示“外国”(Udenlansk)字样。进口墓碑、家具、家具构件必须附有“外国加工”(Tilvirket i Udlandet)标签。香烟包装的标签应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四、自由港

  丹麦只有哥本哈根一个自由贸易区,设在哥本哈根港区,为转运货物去其他波罗的海港口提供方便,区内有中转货棚56座,一般仓库26座,面积为120万平方米。还有储存能力为3万吨的粮食筒仓。这些仓库都可以租用,只须交付仓储费用,货物可以无限期地在自由港区存放。外国商品可不缴纳关税运进自由贸易区,在区内储存或再出口。但是如果从自由贸易区进入丹麦国内市场,就要照章纳税。在区内存储不超过1个月的再出口商品免收仓栈租用费。区内许可的业务活动有储存、再包装、刷唛、取样、调配、展览、装配、加工、制造转运和转船。在区内禁止消费未报关的应纳税商品。危险品和高价商品的储存和搬运应按特别规定办理。有关自由贸易区仓储、操作及其他费用情况,可向哥本哈根自由港公司(Copenhagen Free Port Corporation, Frihavnen, Copenhagen, DENMARK)了解。丹麦在哥本哈根、赫尔辛基、欧登塞、奥尔胡斯、霍尔森斯及埃斯堡等地设有保税仓库,作为自由贸易区的补充。这种保税仓库可以免税报关、储存和加工,但不允许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