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口岸通关实务

  一、进口单证

  1. 进口许可证书

  瑞典对某些商品,如纺织品和大多数农产品的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书制。一般在订单得到最后确认前可取得此证。进口许可证一般是由进口商负责申请。

  2. 原产地证书

  须提供原产地证书时,可以使用商业上印刷出售的表格,并由认可的商会公证,正副本各一份。另提供一份交商会存档。

  3. 商业发票

  瑞典海关规定,凡属征收从量税的货物,只须提供1份商业发票;属于征收从价税的货物,须提供3份商业发票。如空运货物,须随货附上1份商业发票正本和2份副本,并将1份副本另航寄给收货人。商业发票应具备下列内容:卖方名称及地址,买方名称及地址,开发票日期,购货合同日期,货物件数、毛重、数量、名称、单价、折扣,C.I.F.价在内的一切费用,交货条件和支付条件。商业发票须由出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4. 提单

  瑞典对提单的格式和份数无特殊规定。提单上通常应标明发货人姓名,收货人姓名和地址,目的港,货物名称,运费和其他费用清单,整套提单数量,承运人收货日期和签字。提单内容必须与发票和包装单上所列内容一致,提单日期必须早于进口许可证失效日期。

  5. 卫生证书

  瑞典海关对以下商品要求检疫:食品、新鲜植物、种子、人造黄油、奶酪、糖果与糖蜜、浓缩酒精;胡刷、土豆等。

  二、进口关税

  1. 关税征收标准

  瑞典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完税价格为进口商品的成交价,也就是以成交价作为征收关税的主要依据。具体讲就是以运费保险费在内的价格或以离岸价格加上某些附加成本作为征税价格标准。

  2. 关税结构

  瑞典的关税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批准的“统一商品解释及分类系统”(HS)制定的。这一税则属于单式税则,即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串,对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均一视同仁。

  3. 关税水平

  目前,瑞典对进口的工业品关税是世界上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不到5%。大多数原料和某些制成品允许免税进口。半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在3%左右。一些农产品须缴纳进口税。这些进口税一般是变化不定的,依国际市场价格高低而变动。关税可用瑞典克朗支付。

  4. 关税处罚

  货物若不如实报关,如属有意,将被处以2~4倍正常关税的罚款;如不属有意,则罚款较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海关提交统计申报单者,也将处以罚款。

  三、海关程序

  中国出口商应在发货前与瑞典进口商或运输代理人商量,以确定商品进入瑞典的最佳途径,并且要弄清在通关时需要哪些单证。在瑞典海关注册的进口商在“立即放关制度”下,可以在货物进关的那一周以后的第二个星期四再向海关申报。而未在瑞典海关注册的进口商必须在提货前向海关呈交一份全套海关申报表。进口后不打算向海关申报作为国内消费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临时存放在保税仓库或自由港,并可再出口。如果进口商品有某些特定用途,如用于试验、展览或修复,那么商品可临时进口,并免交关税及其他进口税。如果进口商品未包括在ATA-Carnet制度中,那么要征收相当于关税及其他税全额的保证金。ATA-Carnet是一项关于对具有商业价值的样品、用于展览会及交易会的展品及专业设备的临时性进口的国际海关协议。这一协议规定上述商品可临时进口而不必用各种文字填写各种海关格式或支付与海关有关的费用,且有效期最长可达1年。

  四、自由港规定

  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哥德堡和马尔默都设有自由港区,进入这里的货物不需报关和检验。自由港区属当地市政府所有,但为确保瑞典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皇家海关署对过往货物和船只行使监督权。进入自由港区的货物可以储存、整理、重新包装、出售、出口或运回原产地,而不须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费用。

  报关后,货主也可以提取货物在国内消费。如果在自由港区从事制造或加工活动,须获得海关当局核准。除非经特别允许,禁止在自由港区内从事零售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