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口岸通关实务

  一、报关规定

  1. 报关单递交时间

  法国海关规定,报关不能预先进行。报关之日确定税率的规则是绝对的。但是,海关总局局长有权根据贸易性质及其公司的业务特点,批准予以提前报关。

  在进口环节已作简要申报的货物运抵海关后,应立即正式申报。逾期未报者,货物应予扣留,4个月内仍未申报的,将由海关公开拍卖。

  2. 报关地点

  正式报关单应递交给有权办理此项业务的海关。除下列情况外,全业务海关原则上可办理各种贸易、运输性质的进口货物。

  (1) 绝对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准报关;

  (2) 某些应受特别管理(如卫生管理或植物卫生管理)的货物只能向某些专门负责的海关进行正式申报。按保税制度办理海关手续的,原则上必须在货物使用地最邻近的海关正式申报。

  3. 正式报关单应包括的内容

  (1) 申报人姓名及地址(若系报关代理人,还应注明该笔结关手续在“海关业务登记簿”上的登记号码,以便事后核查);

  (2) 运输方式。海运进口的,应列明船名及船长姓名,还应注明载货清单号码;

  (3) 原产地及来源地的内容万不可缺。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应该是原产地证书。货物的来源地一般以运输单证为证明;伪造原产地的行为,法国海关按逃避海关监管论处,构成三级刑事案件,要处以罚款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3年;

  (4) 实际收货人的姓名、职业及地址。遇有好几个收货人的情况,应一一注明每个收货人。这项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对事后查找是必不可少的;

  (5) 货包的件数、品质及编号。凡散装货物应注明货物名称及运输工具号码。这些内容是查验和清点货物所必需的;

  (6)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的申报,应使用税则术语,其中对于农产品还要报明其差价税方面的术语;

  (7) 货物的重量、长度、面积、体积或件数和毛重,应同时用数字或字母两种形式申报;

  (8) 货值,用数字及全称字母报明。货值应随附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发票予以证明;

  (9) 与金融结算规定有关的内容。要求申报货值的各项成分及与银行地址有关的内容;

  (10)统计内容。统计内容很多,但大部分也是结关所必需的内容,并且已号码化。从这些编号中,我们可以看出省份、原产地、运输方式、工具和保税仓库等。

  4. 正式进口报关单应附下列单证

  (1) 发票,对经由同一处海关进口的同一票货物,可以交验一张总发票以取代各张单独的发票,总发票的份数应和报关单份数相等。每次申报时,都应交验总发票以及与申报货物有关的单独发票。

  (2) 对外贸易管理规定的许可证或各种其他单证。

  5. 报关单的更正

  依照法国《海关法》第100条1款的规定,已经登记的报关单,原则上不准更改,情况特殊者另当别论。据此,即使在报关单递交梅关之日,申报人仍然可以更改报单中货物的重量、件数、度量或货值,但货物名称、货包编号不准更改。

  二、进口报关手续

  1. 进口货物的报关

  货物应在运到后3天内向海关报关,逾期由海关接管移存其他仓库,再过2个月即予没收。未经海关结关的货物,进口商得申请退运给托运人,或复运出口,均可免纳关税。货物如在存栈期满未复运出口,应照纳关税及捐税或将货物拍卖。根据法国海关法条例,已征的关税不能退还,误征的税捐,如由原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出示原纳税凭证,方能退还。

  2. 暂时进口货物的申报

  法国不实行退税制(Drawback System),对用于加工制造出口货的物品可以按暂准进口制度(Temporary Importation System)准许免税进入法国。通常进口商应缴纳一笔相当于关税的押金作为担保,上述办法一般限期6个月,但可延长至2年。暂时进口报关单必须由进口商亲自填送。

  3. 转运货物的报关

  法国是陆运货物管理进口(Temporary Importation or Road Vehicles/TIR)海关公约的签字国。公约准许成批货物穿越成员国的国际边境,无须在边境地点将货物从陆运车辆或集装箱内卸下,供海关检查。国际转运业务系由政府特许的企业,如铁路、内陆水运企业等承办。在某种情况下,当成批货完全由空运和铁路联运时由航空公司承办。

  4. 关栈货物的报关

  海关的关栈条例适用于未定或不明的货物。对存栈和退出关栈复出口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对于退出关栈进口销售的货物,应按直接进口货物的同样手续缴纳同样的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