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的“绿色技术壁垒”状况

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提高,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假借环保之名,实贸易保护之实,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技术壁垒”。这种壁垒已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主要技术壁垒,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发达国家假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安全健康之名,对商品中的有害物含量制定较高的指标,从而限制了商品的进口

如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但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时达到,否则禁止进口。美国为保护汽车工业,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进口汽车必须装有防污染装置,并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术标准。上述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引起了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委内瑞拉、墨西哥等国为此曾上诉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加拿大、欧共体也曾与美国“对簿公堂”。

“绿色技术标准”

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较高,处于技术垄断地位。它们在保护环境的名义下,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这种貌似公正,实则不平等的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实施《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欧盟最近也启动一项名为ISO14000的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入欧盟国家的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和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优先考虑的是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26
类产品。1993年6月英国首先完成了洗衣机、洗碗机、灯泡、护发用品、防臭剂、化肥的环境标准的制定,欧共体已表决通过。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

“绿色环境标志”

它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发展中国家产品为了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才能得到“绿色通行证”,即“绿色环境标志”。这便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行严格控制。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以一种画着蓝色天使的标签作为产品达到一定生态环境标准的标志。发达国家纷纷仿效,在加拿大叫“环境选择”,在日本叫“生态标志”。美国于1988年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有36个州联合立法,在塑料制品、包装袋、容器上使用绿色标志,甚至还率先使用“再生标志”,说明它可重复回收,再生使用。欧共体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凡有此标志者,可在欧共体成员国自由通行,各国可自由申请。前不久,欧共体委员会就电子、电动产品中电磁污染做出新规定,要求从1996年1月1日起,凡是在欧共体市场上出售的电子及电力设备都必须经过电视机、移动无线设备、医药科学仪器、信息技术设备、灯具等,我国深圳此类产品的出口受到很大影响。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凡是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都必须贴上有美方证明的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法国、芬兰、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它犹如无形的层层屏障,使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步履维艰,甚至受到巨大冲击。据我国外经贸部门估计,由于发达国家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将影响我国40亿美元的出口。

“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它在发达国家市场广泛流行。一种由聚酯、尼龙、铝箔、聚乙烯复合制成的软包装容器CheerPack日本和欧洲市场大受青睐,已广泛用于饮料、食品、医药、化妆、清洁剂、工业用品的包装,其使用后的体积仅为传统容器的3-10%。简化包装,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料包装为推动“绿色包装”的进一步发展,纷纷制定有关法规。德国1992年6月公布了《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规。英国制订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5%重新使用。日本也分别于1991、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件修正案》。美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这些“绿色包装”法规,虽然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却为发达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可能。它们借口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包装不符合其要求而限制进口,由此引起的贸易摩擦不断。例如,丹麦以保护环境为名,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性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此举受到欧共体其他国家的起诉。最后丹麦虽然胜诉,但欧共体仍指责其违反自由贸易原则。美国担心污染环境,同样拒绝进口加拿大啤酒。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海关的卫生检疫制度一直存在。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建议使用国际标准,规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其中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但是,各国有很高的自由度,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原则,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高透明度。实际上,发达国家往往以此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它们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十分敏感,尤其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日趋严格。例如,1993年4月第24届联合国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上,讨论了176种农药在各种商品中的最高残留量、最高再残留量(系指现已禁用的但仍在食品中残留的农药含量)和指导性残留限量。因此,欧共体对在食品中残留的22种主要农药制定了新的最高残留限量,即从严控制其在食物中的残留限量。由于生产条件和水平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很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其出口到发达国家市场的农产品和食品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由于日本、韩国对进口水产品的细菌指标已开始逐批化验,河豚鱼逐条检验,我国荣城市出口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均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

“绿色补贴”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算在成本之内,使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却因此提高。更为严重的是,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为此有时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补贴”违反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以此限制其产品进口。最近,美国就以环境保护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橡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了反补贴起诉。这种“绿色补贴”壁垒有日益增加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