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见问答咨询内容: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大

库盈财税:税收常见问答
咨询内容:
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大学生创业有优惠吗。非城市户籍创业优惠政策是什么
回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是否为城市户籍与是否享受创业优惠政策没有必然联系。
咨询内容:
从2017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变为水资源税,收缴单位由水利局变为地税局,缴纳人由用水企业变为取水(供水)企业。但用水主体和缴税主体并未变化。 我们目前存在的困难,税务机关只是向供水企业开具了正式水资源税票,但因供水企业无法向用水企业提供正式水资源税发票,造成用水企业与供水单位之间款项无法结算。请帮助我们解决此问题。
回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咨询内容:
您好,计划购买一套房改房,房东已经取得大红本,且是满五唯一住房,请问我要缴纳的税费有哪些?
回复内容:
纳税人业务涉及缴纳以下税款: 买方:契税: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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